(三)未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以专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
(四)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及超许可范围、许可等级组织考试、鉴定活动;
(五)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机构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六)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
(七)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职业资格培训的或超许可范围组织培训;
(八)违法、违规印制及滥发证书等活动;
(九)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进行欺诈宣传;
(十)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违规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
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认真摸排梳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附后),并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处理意见,连同情况说明和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于6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凡未报或漏(瞒)报的项目一律不予保留。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活动,以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及面向社会开展的相关考试、发证活动,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职业资格,可提出保留意见并上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四、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5月20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就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宣传发动。
(二)清理登记阶段(5月20日-6月20日)。各地、各部门进行自查,对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进行清查登记、汇总,形成总结并按时上报。
(三)汇总审核阶段(6月20日-6月30日)。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对上报汇总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进行汇总,并会同省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形成我省取消或保留的意见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