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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三)未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以专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
  (四)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及超许可范围、许可等级组织考试、鉴定活动;
  (五)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机构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六)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
  (七)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职业资格培训的或超许可范围组织培训;
  (八)违法、违规印制及滥发证书等活动;
  (九)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进行欺诈宣传;
  (十)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违规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
  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认真摸排梳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附后),并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处理意见,连同情况说明和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于6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凡未报或漏(瞒)报的项目一律不予保留。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活动,以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及面向社会开展的相关考试、发证活动,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职业资格,可提出保留意见并上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四、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5月20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就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宣传发动。
  (二)清理登记阶段(5月20日-6月20日)。各地、各部门进行自查,对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进行清查登记、汇总,形成总结并按时上报。
  (三)汇总审核阶段(6月20日-6月30日)。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对上报汇总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进行汇总,并会同省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形成我省取消或保留的意见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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