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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职业资格制度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等。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现就我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清理规范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清理规范内容包括与职业资格相关的各类活动,重点清理规范下列行为:
  (一)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二)未经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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