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省莆田盐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地项目的批复
(莆政土〔2008〕129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福建省莆田盐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福建省莆田盐场位于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见宗地图)(略),面积138926.622平方米。
二、该幅土地收回后,作为市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