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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4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4]63号 2004年8月9日)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呈报省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黑档函[2003]2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并参照外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档案馆对来馆查阅利用馆藏档案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档案收费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1、纸质档案。建国前档案2元/页;建国后档案1元/页。

  2、音像档案。录音档案20元/每盘、次(不含空带费用);录像档案40元/每盘、次(不含空带费用)。

  3、馆藏珍贵照片、图片档案。建国前档案100元/张;建国后档案50元/张。

  (二)档案复制工本费

  1、A4纸0.50元/张;A3纸1元/张。

  2、馆藏珍贵照片、图片档案按实际冲扩成本收取。

  (三)档案证明费。对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收取10元;对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每份收取50-400元。

  二、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安全部门利用档案以及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式、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复制时只收取工本费,不收档案保护费。

  三、各档案馆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上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档案收费收入要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二ΟΟ四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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