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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东宁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东宁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27号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东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东政呈[2008]15号)收悉。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其中含供热设施20元)。其它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东宁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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