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民居民按下列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农村居民缴纳60000元社会抚养费
一方为农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交纳1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3000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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