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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涉农收费的通知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现行标准

执收部门

备注

计划生育

部门

29

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计生财字[1992]86号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 财规[2000]19号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民居民按下列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农村居民缴纳60000元社会抚养费

一方为农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交纳1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3000元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部门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现行标准

执收部门

备注

计划生育部门

30

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费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计生委

黑价联字[1999]6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6]99号

省级800元/次
  市级600元/次

计划生育部门

 

 

31

病残儿医学

鉴定费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计生委 黑价联字[1999]6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6]99号

200元/次(不含辅助检查费)

水利部门

32

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管理条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181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水利部 水财[1990]16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1999]74号

(1)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料:1.8元/m3,加工砂:2元/m3,河流石:3元/m3

(2)淘金:0.5元/m3

水利部门

 

 

33

占用河道工程

养护费

省人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黑价联字[1999]81号

(1)车辆通行:4吨(含4吨)以上5元/次;2至4吨(含2吨)2元/次;2吨以下1元/次。穿越堤防0.5元/次。(2)临时码头:机动船每马力每月4元,驳船每吨每月4元,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6元,非机动舢板船每只每月10元。(3)占堤穿堤修建建筑物:堤防50元/m2,护堤30元/m2。(4)堆料或经营项目:堤身0.30元/日.m2,护堤林地0.10元/日.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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