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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涉农收费的通知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现行收费标准

执收部门

备注

农业

部门

19

渔业

资源

增殖

保护费

省水产局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黑渔联[1991]186号

渔业资源费每年征收标准是:

  1、梁子。水域面积在五百亩及其以下的,每处400元;水域面积在五百零一亩至一千亩的,每处700元;水域面积在一千零一亩至一千五百亩以上的,每处1500百元。按捕捞渔业许可证核定的、在梁子水域范围内使用的渔具不另收费。

  2、冰槽子、苇箔(谜魂阵)。每处500元。箔以一个捞鱼的旋窝和一百五十米及其以下的翼箔为一处。每增加一个旋窝,加征300元;每增加十米翼箔,加征10元,不足十米的不加征。

  3、张网。按不同等级的捕捞水域,每趟网征费:一等600元;二等,500元;三等,400元;四等,300元;五等,200元。

  4、拉网(包括明水拉网、冰下拉网、铁脚子网、兜网)。大拉网300元;小拉网150元。

  5、淌网。按不同等级的捕捞水域,每趟网的长度在二百米及其以下的征费:一等,270元,每超十米,加征13.5角;二等,220元,每超十米加征11元;三等,170元,每超十米加征8.5元;四等,120元,每超十米加征6元;五等,70元,每超十米加征3.5元。超长不足十米的不加征。按捕捞渔业许可证核定的辅助渔具不另征费。

  6、挂网。明水单层挂网,每只船使用的网长在六百米及其以下的,征费100元,每超十米加征2元;冰下单层挂网,每个证使用的网长在一千米及其以下的,征费100元,每超十米加征2元。超长不足十米的不加征。三层挂网(捕捞小型成鱼禁用)加50%征费。

7、冰下张网、铃铛网。每趟网征费100元。

  8、扒网。每盘网征费70元。

  9、旋网、搬网(不准遮断河面)。每盘网征费50元。

  10、花篮子、鲶鱼囤、圈网。每只船使用五十个及其以下的,征费100元,每超一个加征2元。

  11、钩、卡具类。每只船使用一千五百把及其以下的,征费100元,每超三十把加征2元,超过不足三十把的不加征。

  12、捞虾、捞河蚌。每只船或每个证征费50元。

  13、采集芡实、菱角、莲藕。每只船或每个证征费30元。

  14、经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放人工鱼巢增殖的闭流、半闭流的自然捕捞水域,加50%征费;投放人工苗种的、放养品种的产量占总产量20%及其以上的闭流、半闭流的自然捕捞水域,加1倍征费。

  15、征收捕捞大麻哈鱼、孟苏大麻哈鱼、细鳞大麻哈鱼、滩头鱼、翘嘴红鲌鱼的渔业资源费,不得超过前一年产值的8%。各江、河、湖段每年的具体收费金额,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农委、物价局、财政局核定后共同下达,并抄报省、市(地)农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国际游钓每尾征费:哲罗鱼30美元,细鳞鱼20美元,狗鱼10美元;国内游钓每尾征费:哲罗鱼50元,细鳞鱼30元,狗鱼10元。

  17、进入人工增养殖水面捕鱼的,由持有养殖渔业许可证的单位征收增养殖费。使用的渔具数量、捕捞量和征费标准,由渔业单位与捕鱼者商定。             

农业

部门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现行收费标准

执收

部门

备注

农业

部门

20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省水产局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黑渔联[1995]65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2]价费字526号

渔业船舶检验费

1、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526号)中附件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第七条全条内容取消,同时核减收费标准,将附件一第三条第二款改为:“钢质渔业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90%收费。”第三条第三款改为:“非钢质渔业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72%收费。原附件一第八条至第十条依序改为七至九条。

2、船长15米、10总吨、主机功率16千瓦(22马力)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外地来我省从事渔业生产和在我省维修、建造和购置的渔业船舶)均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526号文件规定收取渔业船舶检验费。

3、主机16千瓦、船长15米、10总吨及其以下的船舶检验费根据上述修改后的收费办法和计费规定经核算简化成如下收费标准。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农业部门

现行收费标准中的前两项适用于大型渔船检验

渔船种类

检验费(元)

备注

建造或初次检验

年度检验

钢质非机动船

45

30

钢质机动船

90

60

包括船体轮机

木质非机动船

40

25

木质机动船

80

50

包括船体轮机

  4、证书和检验报告及杂项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26号检验计费的规定标准执行。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7]19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2006]172号

5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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