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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供电工程费构成

  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

  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

  六、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及以上供电回路供电设施工程费据实结算,但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不执行此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商住一体式建筑中的商业部分供电原则应设立独立供电电源,不执行本办法。但对设计容量合计低于100千瓦或单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可不设立独立电源,收费标准应在各地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其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8千瓦配置,1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10千瓦配置,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14千瓦配置。超过基本配置容量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具体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条 供电工程计费面积

  按新建住宅及其附属分摊的公建设施面积确定。

  第六条 供电工程费收费标准核定

  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市(地)居民住宅的市场价格情况、近三年来的供电工程建设实际成本情况、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当地政府的意见另行制定。由各市(地)供电公司向当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后,由当地物价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批。具体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做到盈亏相抵,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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