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供电工程费构成
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
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
六、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及以上供电回路供电设施工程费据实结算,但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不执行此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商住一体式建筑中的商业部分供电原则应设立独立供电电源,不执行本办法。但对设计容量合计低于100千瓦或单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可不设立独立电源,收费标准应在各地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其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8千瓦配置,1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10千瓦配置,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14千瓦配置。超过基本配置容量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具体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条 供电工程计费面积
按新建住宅及其附属分摊的公建设施面积确定。
第六条 供电工程费收费标准核定
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市(地)居民住宅的市场价格情况、近三年来的供电工程建设实际成本情况、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当地政府的意见另行制定。由各市(地)供电公司向当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后,由当地物价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批。具体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做到盈亏相抵,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