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继续收取热网工程建设费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8〕123号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供热管网收取工程建设费的请示》(哈阳光热电政发[2008]15号)收悉。为加快热网改造和建设步伐,改善供热状况,提高供热质量,降低烟气排放,促进环境污染的治理,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供热工程费征收范围:供热工程费征收范围为凡需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供热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居民住宅和新建居民住宅的用热户。
二、热网工程费为政府指导价格,征收的基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你公司可根据供热工程的难易程度、供热远近、工程造价等情况,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对旧有非住宅供热工程费只能向下浮动,不能上浮。
三、供热工程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本着“用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由你公司和用热户双方签订供热合同。你公司负责热源输送管线和换热站建设(即用热建筑物2米以外的所有供热工程建设)。对已有锅炉供热旧房屋(旧有居民住房免收供热工程费)进行供热改造入网的,用热单位提供的旧锅炉、房屋和小区管网等要合理作价,抵减供热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