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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其他支出,指规定项目的体检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多,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也不得向参合农民收取。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家庭账户模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待遇支出和家庭账户待遇支出。实行非家庭账户模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待遇支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药费支出。
  家庭账户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基金开支的医药费支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调剂。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接收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情况,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二十八条 参合农民应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单据办理结报。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单据已另有其他用途的,可使用单据复印件结报。单据复印件须经出具单据的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背书盖章;取得医疗机构背书盖章确有困难的,须同时出示单据原件,经参合农民签字,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予以结报。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金结余要保持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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