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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家庭账户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家庭账户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按3%左右的比例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应控制在年筹集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具体比例和数量,暂由市级结合本地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进行调整。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统筹地区风险基金原则上实行上交市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的办法。试点县(市、区)上交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按试点县(市、区)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或有条件的地区,不设收入户,收入直接缴存财政专户。以其它方式收缴的,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委托乡(镇)等机构收缴基金的地区,基金收入应及时送存财政专户或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药品、器械等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管理,单独建立接受捐赠物资备查簿,并依据原始单据或由中介机构评估入账;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形式及时变现收入计入基金收入。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取得参合农民缴费收入、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或捐赠等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印制票据的成本费用由统筹地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支出项目或调整支出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基金支出包括:
  (一)住院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参合农民用以补偿其住院医药费用的支出。
  (二)门诊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参合农民用以补偿其门诊医药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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