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基金预算遵循“以收定支、统筹使用、自求平衡”的编制原则。
第九条 基金预算年度应与基金会计年度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十条 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初审并报财政部门复审,经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政府资助资金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卫生、财政部门和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按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自愿、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或延期收缴,不得减免和截留。
基金收缴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收缴方式可采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也可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方式。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包括:
(一)农民按规定个人缴费收入,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二)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
(三)政府资助收入,指各级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
(四)利息收入,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社会捐赠收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等。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可采用家庭账户模式或非家庭账户模式。家庭账户模式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非家庭账户模式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收入包括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及纳入统筹的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