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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05]19号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反馈。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并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建立的,用于补助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
  第四条 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办法。基金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成立由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编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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