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主管部门工作要求
各市、州、地商务局要认真做好总部在辖区内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督促其做好备案工作。对2007年5月1日以后订立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要认真核查其经营情况是否符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两店一年”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开具相关证明文件。
各市、州、地商务局要将当地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摸底调查情况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及时上报省商务厅,辖区内没有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的也要将调查情况上报。
二、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范围及程序
(一)备案企业范围
企业总部注册地在贵州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贵州省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备案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备案。跨省经营的,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二)申请备案时间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申请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经营企业,按《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备案方式和程序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
1、获取备案登陆号。
企业获取备案登陆号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备案的,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企业授权委托人申请备案的,提供企业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