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各政务督查事项的转办。对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向承办单位下发《重要事项督查通知》(见附件1),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和市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向承办单位下发《专项督查通知》(见附件2),对于紧急督查事项,向承办单位下发《紧急事项督查通知》(见附件3),其他事项可根据紧急程度、重要性等不同,通过电话通知、召开现场办公会等形式进行转办。
遇有特别重大事件发生或特别紧急情况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派驻督查组,由督查组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政府写出督查报告。
转办工作中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事项的落实和报告。
(三)承办。
各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件后,要逐件登记,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阅,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出办理计划;对重点、难点督查件,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办理。
(四)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立项督查事项的办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要求,明确落实责任,确保将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市政府督查室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办理情况。
原则上每事项在通知下发后5日内要上报办理结果,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对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4)写出书面上报材料;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和市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以及紧急督查事项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5)书面上报材料;原则上各书面上报材料不超过3000字。对于全市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调度情况要分季度上报,确保下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进展情况上报,下年度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上报,上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6),不超过200字。
各上报材料均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市政府督查室。
(五)审核。
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审核办理报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明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各单位要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到现场进行考察验证。
凡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连续2次被退回的,市政府督查室将专项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报告。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的上报。对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通过《督查专报》及时向省市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对全市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重要会议、重要决策部署办理情况,通过《政务督查》及时向市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对省专项督查件,由主管部门撰写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审核把关,按照文件签批程序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主审批后,按照相关要求报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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