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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效能效率,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务督查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8〕40号)精神,现就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策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实。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需要落实的事项。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及全市重要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会议决策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
  (七)上级和市领导对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
  (八)省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
  (九)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落实事项。
  二、严格政务督查事项办理程序
  (一)立项。
  1.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各类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接收,并报市领导批示,按照批示要求立项办理。
  2.市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并组织办理。3.以市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的全市性政务督查工作,由主办部门拟定详细的督查工作建议方案(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方式、督查时间、人员组织、工作要求等内容),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呈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立项。
  4.对于市政府召开的各类决策部署型会议和文件要求中需要督查的事项,按照会议和文件要求立项办理。
  5.全市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督查按照年度工作要求立项办理。
  6.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督办工作按照交办工作要求立项办理。
  督查事项立项时,原则上一事一件。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得自行立项督查。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可先分解若干具体事项,然后再立项。督查事项立项后,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有关事项进行登记立档。(二)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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