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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8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
  根据鲁政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主要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形成的债务。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学校切实做好债务自查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学校校长、教育局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四级责任人,对本校、本地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清理审核公示。摸清债务底数是化债的基础,清理过程要按照自查、审计、公示的工作程序,对乡镇、学校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的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并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计锁定。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在经过严格审计认定锁定债务之后,才能开展偿债工作。
  三、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工作步骤
  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市统一部署,负责督促检查,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市、县(区)、乡(镇、办)分别召开动员会,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清理核实工作。市将组织对各县(区)、乡(镇、办)有关人员进行培训,5月下旬完成动员部署、业务培训工作。
  (二)县级自查摸底,清理核实。县(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办)、村(居)和农村中小学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严格审计,剔除不实债务。
  各乡(镇、办)、村(居)和学校要将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的乡(镇、办)、村(居)和学校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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