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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

  2.对于已给予合理补偿,但家庭仍难以支付新旧房差价款的特困户,由民政部门核定,报市指挥部,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照顾。
  对于已给予合理补偿与安置,不具备特困户条件,本人有条件、有能力支付新旧房差价款,但仍不顾大局,为“城中村”改造设置障碍,拒不搬迁的,依法按强制拆迁程序解决。
  3.2003年9月份房屋普查登记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不予补偿。
  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拆迁时按规划许可批文规定的内容予以补偿。
  4.安置范围是“城中村”户口在册人员,外来人员的合法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村(居)民待遇。
  (四)“城中村”转制政策。
  1.“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体制。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管理。
  2.“城中村”改造、转制后,原有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3.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就近并入现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500人以下的村(居)不单独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滨州市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滨城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督导协调力度,抽调精干人员,确保城中村改造有序进行。市政府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滨城区、开发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评。
  (二)积极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全力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规划、国土部门要做好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土地市场调控、建设用地审批等工作;建设(房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高标准规划建设,完善基础配套设施,贯彻落实好改造拆迁政策,并抓好相关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抓好拆迁房屋确权登记、新建房屋产权证书发放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城中村”的撤村建居工作,逐步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改制成为城市居民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搞好职业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配套搞好户籍改革工作,协助处理好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造质量。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四级管理,属地负责”的运行机制,由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调动辖区各街道、有关部门及村(居)的积极性,抓好“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办事处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计划,积极参与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各行政村要以大局为重,认真细致地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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