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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15日 穗国税发[2008]13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规定的标准计提或者缴纳属于2007年度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计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纳税人已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的,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重新申报。
  二、纳税人在2008年度内补计缴2007年度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财务会计核算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并且年终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在计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须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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