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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外〔2008〕202号)


工商浦东新区分局:

  《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世博会的官方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官方参展者是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参加上海世博会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外国城市的代表团。

  第四条 官方参展者可以在各自的展馆内从事场馆建设、开设餐厅和销售商品(以下简称“经营活动”)。

  官方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官方参展者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官方参展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官方参展者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名称是指官方参展者所在展馆的名称。

  营业场所是指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场馆的地址。

  负责人是指展馆总代表。

  经营范围是指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官方参展者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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