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进一步办好《新民晚报》“阳光天地”专版及其他报刊中的残疾人专题栏目;办好电视“阳光之窗”及开办广播电台“阳光之声”残疾人专题节目;积极推动各区县有线电视台双语栏目的开播。
44.拓展残疾人艺术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发掘和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建立优秀人才及作品档案库,举办不同规模的书画、美术、摄影、工艺品展览等活动,举办各类残疾人艺术家的创作、交流活动,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发展。
45.开展丰富多彩、自娱自乐的残疾人文化团队活动;组织“阳光残疾人艺术团”下社区、下基层开展文化巡演活动,不断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艺术团发扬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创作优秀节目,提升艺术档次,用艺术形式展示上海残疾人风采。鼓励和扶持各区县成立残疾人业余文化艺术团队,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全国和市级、区县级的文化艺术比赛。
46.各级残联在体育部门的帮助下,积极组织残疾人因地制宜地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扩大残疾人体育事业在社会上的影响,整体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体育水平,创造上海残疾人群众性体育运动和竞技性体育运动的新成绩。争取经常性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本市持证残疾人口30%,每年举办10项左右全市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各区县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比赛。
47.健全本市残疾人体育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市残奥委员会、市特奥委员会及各级残疾人体育组织的功能,整合资源,活跃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搞好区县残奥委员会、特奥委员会的社团注册登记,充分发挥这些社团的作用;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的培养,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充满活力的残疾人体育管理队伍。
48.特教学校保证体育课和规定体育活动时间,开展适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的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提高残疾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活动水平。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师范院校和各级体校招收一定数量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入学,培养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
49.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体育事业和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九)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目标
50.贯彻落实
残疾人保障法。市、区县将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普法年度计划,针对社会和残疾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市政府残工委及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并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
51.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重点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政策。加大重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52.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区县、街道(乡镇)有残疾人维权机构,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信访处理程序,确保残疾人信访渠道畅通有效;采取多种形式,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