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组织实施部门
整治范围包括涉及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由主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监管部门积极配合。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