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3.是否存在沉降、开裂、倾斜等问题;
4.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关于抗震设防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组织领导
1.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抗震安全排查工作。
2.任务分解。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小组开展工作:
排查组: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建设、地震等部门,组织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家组,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结论要有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
鉴定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排查组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确定危险等级。当地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对评估鉴定费用予以优惠。
加固指导组:由教育、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校舍权属单位,依据鉴定报告,对需要抗震加固的校舍,分别实施抗震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县区所辖学校校舍的鉴定和加固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解决。
五、排查方法
在对建筑物相关资料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及相关规范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能力等因素,对建筑物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
对实际现状与相关资料规范相符,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结构、构造均达到抗震标准,使用维护状况良好的建筑物,应纳入完好校舍资料库;对相关资料齐全,施工质量、主体结构均达到抗震要求,但使用维护不当,存在非主体结构性缺陷的建筑物,可无需进行抗震鉴定,在经过正常的维修维护后,应纳入完好校舍资料库。
现场抗震安全排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直接判定建筑物须进行抗震鉴定:
1.所排查建筑无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和工程验收文件等技术性文件;
2.2001年及以前建造建筑的结构类型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89)、2002年及以后建造建筑的结构类型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相关要求,或结构体系存在严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