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
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一系列运行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执行。
(1)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每48小时自动进行有关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每季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
(3)运行单位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
(4)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告市环保局批准;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于当日书面向市环保局报告。
(5)应保证CODcr在线监测仪器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大于或等于360小时/次;设备运转率要达到90%以上。
5.规范设施检修及事故停运报告制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要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设施计划检修停运的,要提前报请市环保局批准。因设备事故需紧急停运的,要立即报告。上述所有停运及报告内容应记录并归档备查。
6.建立各类基础资料台帐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类运行基础资料台帐,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类:项目设计文件、环评报告及批复、通过调试期的相关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2)台帐类:设施运行记录(含停运、检修记录)、污泥产生、处理量记录、药剂投放记录、用电量记录(发票)、企业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记录(应保存核查期内历史记录)、设施运行综合月报表等。
(3)其他: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合同、污泥处置合同、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比例构成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基础资料中设施运行综合月报表每月统计报送一次,于次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其他台帐类资料每季度统计报送一次,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对于不能如期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的,将视同《
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7.制定和完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