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CS系统数据:特别要注重历史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原则上工艺流程上的测点、设备状态点、操作指令等均应记录到历史数据记录站,并应记录整个核查期内的所有历史数据。
上述基础资料中脱硫综合月报表每月统计报送一次,于次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其他台帐类资料每季度统计报送一次,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对于不能如期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的,将视同《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由市环保局报请省级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7.制定和完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科学严谨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精细的管理制度是脱硫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各发电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包括脱硫系统和CMES操作规程、脱硫系统运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脱硫系统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1.总体目标要求
已建成的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得低于设计负荷的85%;新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严禁擅自开启超越管运行
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开启超越管运行;因设备故障或检修,确需要开启超越管的要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并报市环保局批准,报告内容包括开启原因和起止时间。对于擅自开启超越管运行的,将视同《
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3.严格规范运行操作
加强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本厂、本岗位的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严格按照《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规定的各项规定,精细操作、规范运行,并及时做好各项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规程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及时监控进、出水水质指标,对进水浓度明显偏低,应及时分析查找管网布设等方面的原因,并提请有关部门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