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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4.加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运行管理
  CEMS的安装验收、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一系列运行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执行。
  (1)CEMS应安装在能准确可靠地连续监测烟气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对于达不到安装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2)根据CEMS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以此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
  (3)加强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日常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备查。日常维护保养应根据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保养内容、保养周期及耗材更换周期等作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备查。
  (4)及时处理和排除运行故障。对在巡检和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和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一些关键部位的易损零部件应进行必要的储备。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应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对于不易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相应的备用仪器。因故障导致CEMS停运或不稳定运行的应于当日书面向市环保局报告。
  (5)加强CEMS的校准与校验。企业要根据HJ/T75-2007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和周期制定系统的校准和校验操作规程,校准和校验内容应记录和及时归档。市环保局要至少每季度对CEMS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比对试验一次。
  5.规范脱硫设施检修及事故停运报告制度
  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脱硫设施计划检修停运的,要提前报请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市环保局。计划维修应安排与机组检修同步进行。因脱硫系统事故需紧急停运的,要立即报告。对于脱硫设施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要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机组停运。上述所有停运及报告内容应记录并归档备查。
  6.建立各类基础资料台帐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类与脱硫设施运行有关的基础资料台帐,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类:项目设计文件、环评报告及批复、机组和脱硫设施168小时测试报告和移交书、脱硫工程试运行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等。
  (2)台帐类:分机组发电量和煤炭消耗量、机组及脱硫设施运行小时数、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含停运、检修记录)、脱硫剂使用量及副产品产量记录、CEMS记录(应保存核查期内历史记录)、核查期内煤炭硫份加权平均值统计表及煤质化验单、脱硫系统综合月报表等。
  (3)其他:购煤合同、副产品处置协议等以及与脱硫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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