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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所有在建的减排工程均应按照年度减排计划要求按期建成投运,其中:淮浙煤电有限公司凤台电厂等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与主机同步通过168试验和投入试运行;现有燃煤机组要加快脱硫设施改造工程进度,洛河发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改造工程要在2008年8月30日前全部建成投运;田家庵发电厂5#机组脱硫设施改造工程要在2009年6月30前建成投运。西部污水处理厂要在2008年8月30日前建成投入试运行;凤台县污水处理厂要从2008年7月份起保证稳定连续运行;加快山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进度,力争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规范已建成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
  (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
  1.总体目标要求
  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工艺的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脱硫效率达到90%,或者综合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和烟气在线监测脱硫效率之积)达到85%以上。采用其他脱硫工艺的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对于投运率达不到规定目标要求的,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具体规定如下:
  (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2)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2.严禁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运行
  所有脱硫机组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烟气旁路通道运行;因脱硫设施故障影响主机运行,确需开启旁路烟道的要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并在12小时内报市环保局,报告内容包括开启原因和起止时间。对于非紧急情况故意开启旁路烟道运行的,将视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3.严格控制各项表征脱硫系统运行的重要参数
  这些参数既是确保脱硫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环保部门进行核查的重点,各发电企业要按照优化运行和达到最大脱硫效率的要求,严格控制和及时调整运行参数。主要包括增压风机运行信号、电流,导叶开度;浆液循环泵运行信号、电流;吸收塔内液位、PH值;除雾器喷水流量;氧化风机运行信号、电流、流量;引风机开度信号以及CEMS测量参数、烟气出口温度等。按照国家环保部提供的参考数据:含GGH、中等硫分、满负荷情况下,300MW机组单风机电流240-280安培,600MW机组单风机电流330-370安培;旁路挡板完全关闭时,含GGH烟气出口温度基本应低于80摄氏度,无GGH烟气出口温度基本应低于55摄氏度。对于各项参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相应扣减脱硫效率和减排量,并视为存在偷排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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