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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集约化运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与节能汽车,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二甲醚、生物柴油以及纯电动、混合动力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环保年度检测制度,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管理,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体系。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的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新能源与节能汽车产业化。凡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科技和信息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开展对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落实《辽宁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制,构建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省监察、市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重点加强县级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省节能减排立法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辽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清洁生产促进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时修订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积极开展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以及电网调度管理等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抓紧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规章的制定及修订;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立法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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