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排受损水库、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时,对受灾地区的水库从项目数量及资金额度上予以倾斜。按照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要求,市县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省级财政对重灾区的其它水利设施,以项目投资补助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特别是对保护村庄、耕地的河道治理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
(六)其他恢复重建。密切监控,科学防范,努力排除恢复灾后重建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除中央财政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外,我省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给予一定的项目投资补助。
第六条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优惠政策。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需进口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二)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优惠政策。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自地震灾害发生之日起2年内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由县级以上政府出具政府组织建设安居房的批文,按规定程序报批。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由县级以上政府出具政府组织建设安居房的批文,按规定程序报批。
4.因地震灾害损坏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