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林甸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4号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林甸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林政发[2007]75号)收悉。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其它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林甸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