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年南平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通知
(南政办〔2008〕65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2008年南平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确定如下: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南平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0元以下,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南平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80元以下,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