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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5、各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建议就业方案数据库结构、就业状况统计代码和说明,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206、每年的9月1日为初次就业率统计截至日,每年的12月30日为年就业率统计截至日,学校应在规定时间提前报送数据库和相关材料,逾期不补。
  207、毕业生总数在100人以下的(毕业研究生除外),只做内部统计,不向社会发布就业状况。
  208、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统计,要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制订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学校核实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查。
  209、采取合同制就业的毕业生要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制订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合同制就业表》,经本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学校核实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查。
  210、毕业生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可计算为就业率:
  (1)毕业生通过学校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定向、委培毕业生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3)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4)毕业生采取合同方式就业;
  (5)对升学(包括博士毕业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生,经审查核实后可计算为就业率;
  (6)毕业生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可视为就业;
  (7)毕业生与非国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档案、户口委托各级(市辖区除外)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
  (8)毕业生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
  (9)毕业生回生源地区就业,或在城镇社区、农村建制村(含自然村)实现就业,并出具安排或推荐就业的介绍信复印件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的可视为就业。
  211、毕业生通过以下形式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计算为就业率:
  (1)有关单位、部门为多个毕业生只出具一张接收函,而无就业协议或具体用人单位安排意见的;
  (2)毕业生未就业,将户口、档案委托各级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择业的;
  (3)毕业生无就业愿望,拟升学、出国、出境、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将户口、档案委托各级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
  212、就业状况的审查,主要采取毕业生自愿填报、院系复核、学校把关、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教育厅主管领导审批、教育部抽查、备案的办法。

第十章 就业工作的评估



  213、就业评估工作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服务”的方针。评估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就业工作评估方案,通过系统地收集学校就业工作的主要信息,经过深入了解学校就业工作实际,对学校就业工作状态做出判断,形成有权威性的评估结论。
  214、评估的主要原则
  (1)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2)客观、公正和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3)简便、实用、效率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4)学校自我评估和社会评估、政府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5)近三年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6)对合同就业、灵活就业审查不严或虚报、谎报的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7)导向性、诊断性、指导性、监控性、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215、评估结果
  (1)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2)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评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必要条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216、组织领导
  (1)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各高等学校要成立以党政一把手参加的就业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校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3)根据工作需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不定期评估。
  217、评估工作主要程序
  (1)学校自评。参评高校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评估的通知》要求,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评估方案》组织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2)专家组现场评估。由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黑龙江省就业工作评估专家组”,到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形成专家组考察评估反馈意见和评估建议结论。
  (3)由省就业工作专家评估委员会综合各专家小组的评估结论,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终评建议结论。
  (4)经省教育厅审定后,以通报形式公布评估结果,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十一章 就业工作队伍建设与就业工作经费保障



  218、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完善高校内部就业工作体系。各高等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重点保证。
  219、要定期举办就业指导教师培训,按照要求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220、要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纳入高校教学计划,各高校从2008年起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并依据教育部《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教高厅〔2007〕7号)的通知,结合各校自身具体情况制订教学计划。逐步建立以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为基础、以职业生涯规划设计为突破口,辅以专家讲座、个别心理辅导、企业实习实训的就业指导体系。要适应新形势需要,以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为原则,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教材建设。
  221、要大力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各高校要把对毕业生的政策指导和就业服务做实做细,满腔热情、精心周到地为毕业生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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