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时间应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节假日进行。
183、已经批准举办的招聘活动,主办单位要做好活动的组织及安全保卫工作,制定严密的应急和防范预案,认真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和发布的需求信息,切实维护参会单位和毕业生的权益。对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存在虚假招聘等问题,举办单位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报。
184、各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布已经批准备案的招聘活动信息,规范本地区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毕业生招聘活动,认真组织,制定周密方案,确保招聘活动安全、有序;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招聘资格,防止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185、各招聘单位需求信息要依据黑政办发〔2004〕36号文件规定,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市场主体行为,对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发给《黑龙江省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用人单位凭此证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和接收毕业生。
186、努力营造公开、公平的就业环境,对需求信息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拟考核或招录的毕业生,需在10个工作日(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毕业生按照用人单位的答复意见或双方约定做出选择,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毕业生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187、严禁举办未经批准并以盈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各大中专学校、各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信息共享,会同各级工商、公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就业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整顿,防止出现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88、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职业或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户籍所在地为由拒绝录用或擅自提高录用标准、收取抵押金等。
189、在招聘会结束7个工作日内,举办招聘活动的单位和学校,需将招聘会的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会毕业生数、参会用人单位数、提供用人岗位数、签订正式协议毕业生人数、签订意向性协议毕业生人数、正式签约率、计划举办下次招聘会时间、存在问题和建议、填报单位、填报人员 、联系方式等。
190、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审查后列入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
191、要严格履行协议约定,违约方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接收工作、毕业生待遇及毕业生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接收工作与毕业生待遇
192、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公安部门凭《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193、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报到。一旦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遇灾未归等,不能按期报到,应采取书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接收单位请假说明情况。
194、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就业协议和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195、各级毕业生接收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时,要认真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凡未经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以及持假《就业报到证》报到的,一律不予接收,具体事宜可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咨询认定。
196、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并按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197、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198、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二、违反规定的处理
19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的。
(2)不按时报告就业情况的。
(3)不按时总结、报告工作的。
(4)不认真进行资格审查的。
(5)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
(6)强迫、诱导毕业生签订假就业协议的。
(7)就业状况统计造假的。
(8)政策宣传不到位、相互推诿的。
(9)就业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引起不满的。
(10)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200、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 法承担责任。
201、对私自或假冒省教育厅和各高校及各级毕业生市场名义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会,要坚决制止,并依据国家人事部、工商总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其依法制裁。
20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由学校就业工作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章 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统计与审查
203、各校要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按照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灵活就业率、合同制就业率和面向基层就业率统计方法,做好初次和年终就业率统计工作。
204、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6〕13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黑教学函〔2006〕121号)规定进行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