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专升本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个人提出申请,原毕业学校、录取研究生学校或培养单位提供相应证明,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151、采取合同制就业申请改派的毕业生,需凭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
152、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后,申请办理改派的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申请、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字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153、毕业生因某种原因当年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须由毕业学校出具相关材料、毕业证书、录取三联单,经批准可在三年内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154、回生源地择业的毕业生,地级市及辖区毕业生一律按照录取三联单派回市毕业生就业部门报到;县(市)毕业生派回县(市)毕业生就业部门报到;森工、农场系统的毕业生派回来源分局报到;毕业生在异地报考造成与户口不一致的,派回考试报名地报到。
155、省外院校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报到,档案直接转递到毕业生报到单位。
156、将档案、户口保留在毕业学校满二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应将档案、户口签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毕业学校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签转手续,并将档案、户口迁移转递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157、在校保留档案、户口的毕业生,以及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保存档案、户口要求回生源地择业的毕业生,需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接收函方可办理。
158、在省人才中心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设立待就业毕业生培训基地。未就业的毕业生按照本人意愿可回生源所在地、省毕业生就业市场及省级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代理服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就近代理,在哈的由省毕业生就业市场或省人才中心进行代理。
159、因某种原因学制、学历层次发生变化,与招生录取三联单不一致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毕业证书并经电子注册后,报教育厅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160、毕业生申请更名的,要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的有效材料,毕业学校证明,以及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因户口与录取三联单名字不一致的,由省招生部门更改录取三联单后办理。
161、在办理就业手续时,毕业生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派遣服务费。特殊情况准予调整的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要缴纳培养补偿费。各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擅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
162、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工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可免收派遣服务费。
163、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核准后可免收派遣服务费。
七、毕业生就业方案的调整与改派
164、每年的8月15日以后办理应届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和毕业生改派事宜。
165、学校应集中办理毕业生改派事宜,并根据就业方案形成改派方案数据库,包括考生号、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性质代码、单位隶属代码、报到证号、备注打印项等字段。
166、毕业生办理就业方案的调整(改派),毕业生本人应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原用人单位出具相应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提供有效接收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167、未就业的毕业生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可在三年内按照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
168、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满一年的毕业生,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去向。本人坚持调整就业去向的,可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169、毕业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因某种原因改为未就业的,其有效择业期从毕业之日计算,超过三年的,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170、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到原定向、委托地区或单位就业的,按在职人员办理。
171、以灵活方式(合同)实现就业,只要用人单位出具放行意见,均可在三年之内办理改派手续。
第七章 就业市场建设与招聘活动管理
172、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运行机制
173、要大力发展以高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做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充分发挥网络资源优势。运用市场机制,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供需见面、创业培训等高效、优质的综合服务。
174、毕业生招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坚持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75、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具有审查认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资质的权利;有认定发放市场准入手续、发布资源信息和就业预测报告的权利。
176、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时实施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3)向毕业生收取招聘费用;
(4)向毕业生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毕业生的身份证等证件;
(6)在10个工作日(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不给毕业生明确答复;
(7)拒签《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8)以招聘毕业生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177、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有认真履行就业工作职责的义务;有为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的义务;有维护进入市场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义务;有诚实守信、维护毕业生市场正常秩序的义务;有促进就业市场健康发展的义务。
178、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
179、各大中专学校要积极开展各类以学校为主的个性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等灵活多样的中小型及专场双向选择招聘会。
180、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指导学生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指导学生不要参加未经批准的毕业生招聘活动,特别是防止以招聘或实习名义诱骗大学生参与传销等活动,以防上当受骗。
181、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应主要在大中专学校内举办,社会上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禁止任何个人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禁止任何组织非法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禁止举办大规模的招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