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对“结业生”在填写“学历代码”字段时必须选择相应学历结业;对延长学制、留级的学生一律不准列入建议就业方案。
122、用人单位如须体现上级主管部门的,将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在 “单位名称”字段内,用人单位名称填写在“具体单位名称”字段内。否则将用人单位名称直接填写在“单位名称”字段内即可。
123、对灵活就业、待就业的毕业生,要按黑教学函〔2006〕121号文件要求在审核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时提供登记表进行审核并上报汇总表。
124、对合同制就业毕业生要按黑教学〔2007〕54号文件要求在审核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时提供合同制就业表进行审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不填的不视为就业,且须将其聘用单位的联系方式填写在“单位电话” 字段栏内,其“单位性质代码”字段必须填写为“95”。
125、以“专升本”方式入学的本科毕业生其“备注栏打印项” 字段里应填写“专升本”。
126、师范类毕业生,在“扩展项1”内填写“1”。
127、“备注栏打印项” 字段里的内容打印在报到证备注栏内,该字段中一般填写“定向、委培、边保、在职、专升本、中专升学、高职、网络教育、优秀毕业生(必须是省级优秀毕业生)”和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模块名称(此项内容应填写“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XXX模块证书”)等项内容。如同时要录入多项内容的,在两项内容之间空2格。
128、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黑龙江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网络版)”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中等专业(中等师范)仍通过教育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建议就业方案。
129、在“黑龙江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网络版)”院校代码中无独立用户的学校或分校、二级学院,或无专业代码的,及时向省教育厅学生处申请添加。
130、对漏报毕业生资源信息需要补报的,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并根据漏报信息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生录取三联单原件和毕业证书,逾期责任由学校负责。因学校上报信息有误而造成报到证信息错误需要改正的,应由学校出具相关材料,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
131、中等专业(中等师范)学校按要求生成建议就业方案数据库文件,数据库文件中所涉及的代码参考《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代码手册》和2006年新修订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单位性质代码”。
132、在办理审核事宜时应携带就业协议书原件(按三联单号顺序排列或自编协议书顺序号存放在kzx3字段内)、出国、升学等涉及毕业生就业的有关佐证材料(原件)等。
133、春季毕业研究生调整改派方案和夏季毕业研究生建议就业方案一同录入报送。
134、定向生、委托培养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其单位名称严格按招生时的合同或协议书填写,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培养方式。
135、应届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军按照当年有关部门下发的政策规定执行。
136、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37、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分为春季和夏季两次编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研究生毕业时间合理上报有关数据,在相应时段未毕业或其他原因未上报生源的,一律按照下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与就业手续的办理
138、省教育厅按照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他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无效。
139、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140、《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主要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落实工作关系的功能;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具有证明身份的功能;迁移户口的功能;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的功能;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保护和维护普通高校毕业生权益的功能。
141、毕业学校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转递、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办理接收毕业生有关事宜;公安机关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事宜;人才交流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人事代理;报到通知书是存入个人档案的必备材料。
14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凡涂改、损毁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律作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在报到证丢失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一个月后,由毕业学校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发。毕业之日起超过三年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出具《毕业生证明》。省外院校毕业生回学校所在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143、普通高等学校要在7月1日后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春季毕业研究生以及特殊学制毕业生除外)。
144、省教育厅根据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制订毕业生就业方案,并以学校为单位一次性签发就业报到证。
145、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厅统一编排的时间表办理审核及派遣事宜。
146、毕业生申请不就业,本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核准并报上级毕业生主管部门备案后,为其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备注栏注明“该生不就业,此证仅供迁移户口用”,将毕业生户口及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以后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147、毕业生出国以及考入军队院校研究生的,可将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并在报到证备注栏注明“该生已出国(考研),此证仅供迁移户口用”字样。
148、结业生由毕业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报到证签发至生源所在地,并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XX结业”字样;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的,按毕业生对待,但不予换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149、网络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已经落实单位的,经审核同意,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如跨省就业,根据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学校可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可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网络教育”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