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以下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手续:有效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函;合同就业表、灵活就业登记表;非国有单位接收材料,同时具备县(市辖区除外)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92、有效的毕业生接收手续,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93、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的人事管理部门、政府授权管理毕业生的其他部门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出具的接收函为有效函件。
94、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出具的接收函,无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为无效协议或接收函(人事管理权限下放的除外)。
95、商调函、调档函以及不规范的接收证明,为无效接收函。
96、合同制就业的毕业生,要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制订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合同就业表》,经毕业生本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签发就业报到证。
97、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黑教学函〔2006〕121号)精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经毕业生本人签字,学校核实、汇总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
98、拟升学(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考取研究生、专升本、中专升学)毕业生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向用人单位声明,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如果毕业生升学,则就业协议无效。
三、毕业生资源报送
99、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身体健康,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校均应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
100、严格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备案的招生录取名单(三联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审批手续,定向、委培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学籍变动审批材料审核后报送。
101、报送生源要如实填写考生号、院校代码、姓名、性别、学制、学历代码、专业代码、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培养方式代码、生源所在地代码、学籍变动代码、定向或委培单位、三联单号等。
102、每年的9月中旬到10月中旬为网上报送时间,10月中旬到月底为招生录取名单(三联单)的报送时间。高校毕业生采用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报送,中专毕业生采用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报送,信息标准按更新后的执行。
103、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独立招生的毕业生资源,由二级学院负责上报;挂靠学校招生的,由招生计划学校负责统一上报;各市(行署)、林业和农垦电大普专班毕业生资源一律由省电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上报(哈尔滨市电大除外)。
104、毕业生信息严格按录取三联单内容填报。姓名要与三联单一致,字库中暂无字不能用同音字或“?”代替,可以空两格,并在上报时书面说明。
105、专升本毕业生的学制应填写为在本科期间学习的实际年限,并在备注栏内填写“专升本”字样。
106、高职毕业生除按有关要求填报以外,应在培养方式栏内注明“高职”字样。
107、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生源所在地一律填写为生源所在地的市、县(县级市)、农场、林业局;来源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填写到师级;来源于监狱系统的填写为监狱所在地的市(行署)或县(县级市)。
108、高校毕业生的考生号按招生录取名单(三联单)上的考号填写,不足14位的用“0”补齐。三联单号由7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是三联单册号,第三、四、五位是三联单页号,第六、七位是考生在该页的顺序号。
109、非高考毕业生的考生号必须按“XX(当年年份后两位)+招生三联单上的考号”生成,不足14位的用“0”补齐。
110、中专(中师)学校毕业生的考生号按“学校代码+学号”生成,不足14位的用“0”补齐填写。
111、毕业研究生的考生号可按“Y”+“XX”(当年年份后两位) +“院校代码+学号(或顺序号)”生成。
四、毕业生资格审查
112、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毕业生资格审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教学〔2000〕113号)精神,按要求认真统计、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113、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将在校生的学籍变动情况除报相关部门外,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114、新生入学的全部软盘和资料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
115、要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名单(录取三联单)原件、学籍、成绩单、综合测评等,严格审查毕业生资格,加强对中专升学、专升本等毕业生生源的审查工作。
116、加强对建议就业方案报送前的资格审查,认真做好对未取得毕业资格、已经升学或其他不领取《就业报到证》毕业生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
117、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就业。
118、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鼓励面向基层就业、参加项目就业、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享有各项税收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119、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由学校就业部门根据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毕业生资源以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其他有效就业手续形成,是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订毕业生就业方案和签发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120、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单位且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的单位名称应为生源所在地市(行署)、县(县级市)人事局(非师范类毕业生)或教育局(师范类毕业生),林业局,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