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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66、信息公开制度。凡需要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将每年的需求信息及时报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学校,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在举办双选活动前将参加单位的需求信息、参会毕业生的范围统一公布,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得暗箱操作。
  67、就业状况发布制度。每年10月由省教育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各学校的初次就业状况;6月(高考填报志愿前夕)向社会发布各学校上年的年终就业状况。
  68、就业工作保障制度。建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和经费到位”的工作保障制度,要保证全省大中专院校有相对独立的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并按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不低于年度学费的1%,确保师生比1:500的专职就业工作人员配备。
  69、现代化信息服务制度。要开通就业信息服务网,并适时更新信息内容,不断拓宽服务内容,实现就业工作“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信息发布、远程面视、网上招聘” 五位一体的网络平台的构建。
  70、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对有就业愿望而又暂时无法就业,确实需要帮助和指导的毕业生要认真做好登记,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就业统计表》,对登记的毕业生,各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要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71、就业市场管理制度。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黑教学〔2006〕260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对招聘活动的管理,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72、就业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毕业生就业评估、检查、表彰,发挥社会对就业工作的支持与监督作用,促使高校以就业为导向,搞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导向作用。
  73、就业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年3月20日、6月20日各高等学校要向省教育厅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如有特殊需要,各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须按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74、就业工作通报制度。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毕业生就业工作简报》,定期通报反馈情况,各学校要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75、就业工作交流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要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指导、典型经验、工作程序、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培训和交流,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专人到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有关高校学习、培训。全省大中专院校从事就业指导工作专职人员要逐步实现持证上岗的工作要求。
  76、就业工作监督制度。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正确的舆论宣传和监督。实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程序公开;毕业生资源及需求信息公开;就业方案的编制与改派原则公开;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表现及综合测评情况公开;各校就业状况公开。
  77、就业工作制度。各大中专学校要根据本学校的战略发展定位、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学科与专业特点以及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的变化,认真探索与总结各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科学有效的措施与经验,使其逐步健全和完善,最终形成各学校具有自身特色的就业工作制度。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78、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教育部统一部署,省教育厅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79、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方案、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方案调整、毕业生接收、培训等阶段。
  80、毕业生就业工作从学生入校开始实施,在各年级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与就业相关的工作。
  81、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学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每年11月至下年度5月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82、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83、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工作流程的通知》(黑教学办〔2006〕105号)规定办理就业事宜。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与服务

  一、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84、就业指导包括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择业技巧指导、就业政策指导、就业信息指导、就业心理指导、社会适应指导、毕业生创业指导等。
  85、要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创业意识培养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宣传。
  86、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之路,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87、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必修课,同时采取专题报告、辅导讲座、政策咨询、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88、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89、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离校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毕业生户口和档案。
  90、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毕业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回家休养,不得向用人单位隐瞒实际情况。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二、就业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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