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负责本校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
36、负责本校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和师资、教材配备和经费保障;负责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校内外的宣传工作。
37、完成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
38、用人单位要树立“人才第一”的思想,珍惜人才、储备人才、用好人才。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缓解就业压力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9、企事业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按照协议接收、安排毕业生。
40、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的用人单位,要在招聘前向活动举办单位出示用人单位的合法营业执照副本和招聘主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在具体的招聘活动中应提前通过毕业生所在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向毕业生公示本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说明书,并根据招聘标准坚持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选人原则。
41、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就业见习和试用期间,应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和第
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42、用人单位负责毕业生见习和试用期间的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功能,有责任与义务与相关大中专院校创建产、学、研一体化的实习、就业基地。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进一步支持与配合高校扩大建设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与设立创业基金,指导开发适合毕业生创业的项目。
43、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尤其对大中专学校的学科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毕业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素养等问题具有建议权。
第三章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44、毕业生有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权利。
45、毕业生有从全国各级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46、毕业生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维护本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47、毕业生有了解所选择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生活待遇、工作环境及其它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的权利。
48、毕业生有申请不就业的权利。
49、毕业生有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50、毕业生有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自己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基本情况的义务。
51、毕业生应诚实守信、履约践诺,有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并自觉履行就业协议、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52、用人单位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自主选择毕业生的权利。
5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到学校进行招聘毕业生的权利。
54、用人单位有了解毕业生德智体和在校实际表现等基本情况的权利。
55、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有维护自身权益,对涉及单位机密的信息实行保密的权利。
56、用人单位有按照《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责任的义务。
57、用人单位有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发展状况、职位要求、福利待遇等基本概况的义务。
58、用人单位有尊重毕业生和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59、用人单位有向社会发布用人信息的义务。
60、用人单位要诚实守信,有按规定履行就业协议和按时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工作的义务。
61、用人单位有配合学校建立实习基地、就业基地和接受毕业生实习的义务。
62、用人单位违约的应按《
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毕业生适当补偿的义务。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63、用人单位准入制度。凡是进入学校毕业生市场招聘毕业生的省内外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准入手续。经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认定后发放市场准入凭证。
64、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和毕业生应聘信用制度。对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取消其准入资格,并通报全省高校。对不履行协议、重复签约、坚持无理要求等违规行为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不予推荐就业并通报批评。
65、就业形势预测制度。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就业形势研究,定期向学生公布就业预测情况。就业预测主要包括毕业生的生源状况、需求状况、就业状况及其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