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公益性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意见》规定,县(市)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及实用技术的示范与推广;组织、指导其他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农民技术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农作物、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湿地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监测和
防汛抗旱除涝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配合上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协助上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做好农业灾害、动物疫病等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理工作;负责本地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农机、水利年度统计报表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任务,对乡(镇)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知识培训等。
(二)科学选择机构设置方式。各地要充分考虑耕地、内陆水域面积、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畜牧业规模等,根据行业特点、本地实际和农民需求,由县(市)政府选择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方式。
县(市)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置。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可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
综合设置是乡(镇)种植业、林业、水利、农机化行业、渔业等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为农业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内设各行业推广组,并按照工作岗位固定编制和人员。区域站设置是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区域农业产业特点突出,集中度较高的地区,派出跨乡(镇)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派出人员是指向规模较小、行业发展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薄弱的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分别按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06]14号)精神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县乡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