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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8]4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机化、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在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十七大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探索与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合理设置、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建立健全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涉农企业、民营资本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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