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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督促及时上报、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3.接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停产停工、停产整顿或提请煤矿关闭的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煤矿该停产停工而没有停止的、该关闭没有关闭的。
  4.由于工作疏忽或不负责任,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给煤矿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或给政府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5.行署、市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2处以上、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1处以上非法开采煤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6.对公告关闭矿井超过关闭期限未达到关闭标准的。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查出的煤矿隐患问题没有及时跟踪整改和复查的。
  2.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下达停止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的,对违背停止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而继续生产的煤矿没有及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的。
  3.对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矿井的验收不按规定标准验收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4.对查出的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三)相关部门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展改革部门。
  (1)不按照国家或省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核准煤矿新建项目的,或发现未予以纠正的。
  (2)对煤矿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的,或发现未予以纠正的。
  (3)违规或越权核准(审批)煤矿新建项目的。
  2.国土资源部门。
  (1)不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采矿权行政审批工作的。
  (2)对发现并查实的无证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不按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对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不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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