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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颁发证照部门要提高煤矿企业办理有关证照的效率,简化不必要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煤矿企业落实解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煤矿企业办理证照申请资料后,必须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煤矿企业。针对申请办证数量多和相对集中的问题应采取联合审批、联合办公方式。证照发放延续、暂扣、吊销等办理情况应及时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五、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每月、行署、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县(市、区)政府每月初,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所属重点煤矿的矿井各系统进行联合审查和隐患排查。行署、市政府每月初,由主管领导负责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直接管理的煤矿矿井各系统进行联合审查和隐患排查;每季度,对县(市、区)政府的重点煤矿各系统联合审查情况和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保证其岗位津贴、下矿补助、入井津贴等待遇。当地政府应根据煤炭产量和矿井数量,确定监管人员数量,县(市、区)原则上按人员与矿井数量1:2的比例配备,地市要有足够的力量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提高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待遇,对工作认真负责、安全监管工作业绩突出的,应予以提拔重用或奖励,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要保持驻矿安全监管人员队伍稳定,将其纳入事业编制、列入财政开支,参加社会保险。
  六、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追究
  (一)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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