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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划类分级,确定分级督办单位,由各级督办单位跟踪整改。对一个矿井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煤矿企业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经下达停产停工指令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发生1起死亡1人至2人一般事故的,责令停产整改,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供电等单位联合组织验收,经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年产9万吨以下1年期限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至2人事故的煤矿,应及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
  三、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1.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督促建立煤矿图纸资料、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制度;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审查矿井各系统的合理性;严禁审批采用非正规开采方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仪器和采掘工艺的作业规程。
  2.地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生产和技术管理,对所属煤矿改扩建设计审批情况和县(市、区)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图纸资料情况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并对图纸资料进行核查签字。严格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管理,瓦斯经常超限的低瓦斯矿井应重新鉴定。规范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应当即发证,发证时限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经过有资质培训单位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到新矿入井作业前,要进行至少20学时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教师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3.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和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每季对矿井生产能力、地市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批。
  (二)国土资源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储量地质测量,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每年核定矿井剩余储量,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煤矿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协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无证开采的矿井,加强对地方煤矿的执法巡查工作,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或接到有关部门移送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案件,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符合立案规定的,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对查实的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由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对违法情节恶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予以关闭。对非法采矿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对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要提出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理建议,并提报当地政府列入关闭。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采矿权设定审批,要求煤矿企业足额交纳采矿权价款,采矿许可有效期限应与其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对公告关闭的煤矿,在接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吊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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