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4年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穗工商标〔2007〕183号)
各有关单位:
2004年广州市著名商标将于今年8月期满,根据《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关于“有效期满需保留‘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应当于期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的规定。现就做好2004年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延续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凡2004年8月被认定的广州市著名商标,均可申请延续认定。
二、申请日期。申请人须于6月10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市著名商标网上申报,并于6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递交到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或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直接导出使用。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带上有关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等原件核对。
四、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