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18日)
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
价格法》第
三十条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2008年1月23日前,将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的具体企业名单上报我局核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监督检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联系人:闫芳 联系电话:0591-87822517
联系人:赵贞 联系电话:0591-87820970
传真电话:0591-8783593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
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价格法》第
三十条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
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省物价局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