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市卫生局、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广告违法者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根据省工商局等部门《转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粤工商〔2007〕联字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广州市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的违法广告公告,应在公告发布后一周内,将公告的样件送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市工商局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
市卫生局
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为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违法广告公告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部门联合公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卫生局、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联合发布,或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
二、违法广告公告内容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三、违法广告公告的范围:对于发布范围广、影响恶劣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甚至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虚假违法广告;屡教不改、屡罚屡犯或广告虚假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活动主体,由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联合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对其典型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剖析,以达到震慑广告违法分子的目的和社会警示效果,规范我市广告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