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7]280号)的要求,今年继续开展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对2005年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的工作。现就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未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直接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我局不予推荐,省工商局不予受理。

  (二)2005年3月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可自愿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日期: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须于7月26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广东省著名商标网上申报,并于7月31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我局商标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认定或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通过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 www.gdgs.gov.cn)或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下载省著名商标子程序,录入相关信息,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二) 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可从“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或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商标表格”中下载。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

  (三)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带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核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