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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综[2008]68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省直各单位,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黑人发[2008]85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地、本单位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自查清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市(地)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本市(地)及所属各县(市),省直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及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的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填报《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略)(详见附件),并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批文件等依据,于2008年6月10日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各一份。《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要同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综合处电子邮箱:zhc5921@163.com,电话:0451-53650834或53606403;省物价局行政事业处电子邮箱:wjjxzc@163.com,电话:0451-8262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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