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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关于200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局关于200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商局《关于2008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8〕2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广州市著名商标资格,并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非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我局不予受理。省工商局不直接受理申报企业材料。

  (二)至2009年1月期满三年的广东省著名商标,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的,省工商局将予以注销。

  二、申报方式

  (一)新申请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须登录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商标管理或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驰著名商标系统下载并使用“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二)须于7月18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并导入lzw文件。

  (三)须于7月25日(星期五)前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我局商标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核对。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具体要求和方法,申请人可在广东省商标网、广州市工商局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无须提交2005-2007年度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者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其它证明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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