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6]46号 2006年7月13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继续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63号)的规定执行,即:在我省招生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向省招考办缴纳录取手续费30元,该项收费由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负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